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与核准主义】
2023年《公司法》第二十九条对应2018年《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句和第六条第二款,新《公司法》简化了其表述,将2018年《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句移动至新法第三十一条,总体上仍然保持“准则主义+核准主义”的公司设立政策。
普通公司的设立适用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与程序,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即可。
特殊行业适用核准主义,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须取得主管机关的行政审批手续,这类特殊公司集中在商业银行、信托、保险与证券等金融行业。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