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祥与吉林市某服务中心、吉林某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被执行人同意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的,其他被执行人仍然有权主张执行时效届满
【关键词】 执行 执行监督案件 执行异议 执行时效期间届满 同意履行 意思表示 不予执行
【基本案情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9日作出(2018)吉 020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094号民事判决):吉林某祥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祥科技公司)给付吉林市某服务中心(以下 简称某服务中心)代偿款人民币4602305.98元(币种下同)及利息;韩某伟、田某文及刘某祥对上述给付事项在最高债权额6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韩某伟、田某文及刘某祥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 向某祥科技公司追偿。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于2018年 1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10月17日,某服务中心向昌邑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祥科技公司、韩某伟、田某文明确表示同意继续履行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刘某祥以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2023)吉 0202执异235号执行裁定,支持了刘某祥的异议申请。某服务中心不服 ,提起复议。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2024)吉02执 复59号执行裁定,认为作为被执行人一方的某祥科技公司、韩某伟、田某文已经作出同意继续履行生效判决书判项的意思表示,作为被执行人一方的刘某祥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由,提出异议进行抗辩理由不成立,裁定撤销昌邑区人民法院(2023)吉020执异235号执行裁定 ,驳回异议人刘某祥异议申请。刘某祥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该院于2024年12月5日作出(2024)吉执监115号执行裁定:一、撤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吉02执复59号执行裁定;二、维持昌邑区人民法院(2023)吉0202执异235号执行裁定。
【裁判理由 】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被执行人刘某祥提出不予执行的异议申请应否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 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 四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 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08〕11号,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 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被执行人以此提起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其不予执行。但如果被执行人在时效届满后同意继续履行的,则不得再主张时效抗辩。存在多个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时 ,部分被执行人同意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的,属于其在时效期间届满后放 弃时效抗辩权,该部分被执行人不得再对执行提出时效抗辩;但是该部分被执行人放弃时效抗辩、同意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并不当然及于其他 被执行人,其他被执行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仍然有权主张时效抗辩 。
本案中,作为执行依据的1094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1月17日生效,某服 务中心于2023年9月8日申请执行,已超过2年,申请执行时效已届满。在 此情况下,被执行人某祥科技公司、韩某伟、田某文作出放弃时效抗辩 、同意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执行法院对该三被执行人可以依法执行 ,但该意思表示不能当然及于刘某祥,不能以此认定刘某祥也已放弃时效抗辩。从其他证据看,尽管某服务中心提交名为《研究种子基金贷款企业某祥科技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对账事宜》的会议纪要,意图证明刘某祥也承诺继续履行生效文书内容,但刘某祥并未在上述会议纪要上签字且不认可自己曾承诺继续履行,故不能认定刘某祥作出过放弃时效抗辩、承诺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综上,刘某祥有权以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裁判要旨 】
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部分被执行人作出放弃时效抗辩、同意继续履行意思表示的,该意思表示并不当然及于其他被执行人,其他被执行人仍然可以以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异议,异议理由成立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其不予执行。
【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46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481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2020年修正)第19条第1款
执行异议: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3)吉0202执异235号执行异议(2023年12月29日)
执行复议: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吉02执复59号执行复议(2024年5月28日)
执行监督: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吉执监115号执行监督 (2024年12月5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6年1月7日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