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苏0106民初XXXXX号
【基本案情】
原告:徐宝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振,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云南路1号。
负责人:左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宝书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南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5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宝书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振、律师助理xxxx,被告电信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宝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违约金1820元;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FTTR终端租用包2年费用168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南京市xxxxxxxx户主。2023年11月1日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宽带业务,双方约定宽带服务期为2年。2025年10月底,原告带路由器至电信营业厅办理宽带停止业务,被告以“2年宽带服务期,还有FTTR设备3年设备服务期”为由,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否则不予停止宽带业务,原告只得缴纳1820元违约金停止宽带业务。被告在提供宽带服务时未明确说明系安装的FTTR设备,亦未说明设备存在3年服务期,原告每月需要额外支付70元,相关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电信南分公司辩称:一、原告提前终止合约应支付违约金。原告办理业务时,《业务登记单》明确约定了提前解除合约的违约责任。 2023年10月17日原告办理了 5G 畅享融合139元套餐(2022 版)及 FTTR 终端租用包(1 主 1 子)70 元档(组合优惠)-36 个月,协议至2026年10月到期。费用组成:139主套餐+20必开业务(无副卡)+70元 FTTR+翼彩纷呈通信服务包6元+天翼云盘AI黄金会员 5 元+会员随心选20元,折扣50元,共计 210元。《业务登记单》首页已经用红字标注“210元/月,协议 36个月”,而非原告理解的24个月。《业务登记单》明确约定“1.用户办理全光宽带升级包,并承诺持续在网36个月(完整月),可享受FTTR终端(1个 FTTR 主光猫+1个光路由器)租用组成优惠;2.若用户在承诺的合约期内发生停机、拆机、离网(终止电信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过户、退订套餐、提前终止合约、以任何方式降低加装包月费,应向电信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优惠金额(70元/月)*客户已经享受优惠月份数”计算。”虽然139元融合套餐是24个月协议期,但是“FTTR 终端租用包(1主1子)70 元档(组合优惠)-36 个月(立即生效)”的产品协议期是 36 个月,原告提前停止业务,应按约支付违约金。原告自2023 年 10 月至 2025 年 11 月共计享受优惠月份数为 26 个月,故违约金为 1820 元。二、原告已经享受了 FTTR 的产品服务,不能要求退费。鉴于原告订购了 70 元/月的 FTTR 产品,其宽带速率由300M 提速至 1000M(首月及次月免费享受 2000M) , 根据 《上门服务客户确认单》显示,工程师 2023 年 10 月 18 日在南京市xxxxxxxxxx上门装机时, 原告签字确认已经收到 1 套FTTR 家庭网关设备,WiFi 下载速率达标。原告亦承认找到了该设备,并在拆机时归还。三、原告拆机时已经缴纳了违约金,不能再要求返还。2025 年 11 月 11 日,原告亲自办理了拆机手续,缴纳了违约金,并在拆机时的《业务登记单》上签字确认,双方已经就合同的提前解除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提出返还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 年 10 月 17 日,原、被告签订 一 份 电 子 《 业 务 登 记 单 》 ( 订 单 编 号 为2520231017000164878536) , 约定: 一、 原告订购 5G 畅享融合 139元套餐(2022 版);加入 5G 畅享融合 139 元套餐(天翼 129)可享受包含天翼手机 129 元档套餐、含 300M 宽带 1 条、含 1 部高清iTV 功能费、 可加装同城宽带、 家庭成员间每月均有 600 分钟江苏省内互拨通话等优惠;该融合套餐使用优惠期 24 个月;产品一为5G 畅享 129 元套餐 201910(月基本费 129 元),包含翼彩纷呈通信服务包(月基本费 6 元)、天翼云盘黄金会员价每月 5 元折扣/24 个月、 5G-129 档合约/每月 50 元折扣/24 个月、 随心选及综合流量特惠包标准版/24 个月(20 元/月)、VIP 客户 30G/月本地流量包(24 个月)、天翼云盘黄金会员(家庭云主营渠道:本地);产品二为光纤布线到屋服务,订购全光宽带升级包(1000M),融合套餐 139 及以上档用户, 可享受每月付费 70 元将现有宽带升级为全光宽带, 同时下行提速至 1000M, 产品地址为南京市xxxxxxxxx; 产品三为 iTV 标准资费等。 二、 订购 FTTR终端租用包(1 主 1 子)70 元档(组合优惠)-36 个月。用户办理全光宽带升级包,并承诺持续在网 36 个月,可享受 FTTR 终端租用组合优惠; 若用户在承诺的合约期内发生停机、 拆机、 离网 (终止电信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过户、退订套餐、提前终止合约、以任何方式降低加装包月费的情况,应向电信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优惠金额(70 元/月)*客户优惠月份数”计算。三、订购家庭有线宽带 300M 不时单产品。 此外登记单首页上方用红色标注:210 元/月,协议 36 个月。
2023 年 10 月 18 日,被告安排工程师至原告位于南京市xxxxxxxxx的地址进行宽带装机。《上门服务客户确认单》 显示:签约带宽为 2000M; 终端信息包括光路由器终端*1、4+1E8-C(FTTR 家庭网关)设备*1;WiFi 检测信号达标、下载速率达标。
2025 年 10 月底, 原告多次与被告工作人员电话联系, 咨询宽带拆机终止业务,原告表示:安装时没有 FTTR 设备,且安装宽带时未告知设备存在 3 年的服务期,对停止宽带需要交纳违约金不认可,后找到了 FTTR 设备等。
2025 年 11 月 11 日,被告安排人员至xxxxxx的地址进行宽带拆机。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电子《业务登记单》(订单编号为 2520251111000235210450),约定:原告退订 5G 畅享融合 139 元套餐 (2022 版) 、 翼彩纷呈通信服务包(视频彩铃+通信助理)-2021、5G 畅享 129 元套餐 201910、全光宽带升级包 (1000M) 、 自购机顶盒/SC-JS201611、 移动品牌资费、FTTR 终端租用包(1 主 1 子)70 元档(组合优惠)-36 个月、天翼云盘 AI 黄金会员,并进行了移动业务、智慧家庭、宽带、高清网络电视的拆机服务及其他变更服务等;付费信息为营收终端违约金(智家终端)1820 元,实付款 1820 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业务登记单》,可确认双方之间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否退还。电信服务合同具有技术性、格式性、内容复杂性等特点,办理业务的方式通常是通过短信、网络方式进行确认,电信用户的知情权和消费选择权是电信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时的基本权利,若电信用户在不知悉电信业务的功能构成、资费情况、有效期限和业务终止途径等真实情况下进行消费, 则会剥夺电信用户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导致其无法实现自身真正的电信消费目的。本案中,被告为原告提供电信宽带服务, 具体的服务套餐内容为 5G 畅享融合 139 元套餐、FTTR 终端租用包(1 主 1 子)70 元档(组合优惠)-36 个月,其中宽带业务应为基础服务内容, 而 FTTR 终端租用包实质为主宽带套餐的辅助增值提速套餐。正常情形下,作为辅助增值提速的FTTR 终端租用包业务的服务期限应与基础宽带业务的服务期限一致,否则将导致后续的提速业务无实质的消费意义。而《业务登记单》中约定的限制解约、违约责任及 FTTR 终端租用包业务期限的条款,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对原告进行了充分的解释说明,故本院认为,超出 24 个月期限以外的 FTTR 设备租用包套餐的继续服务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的电信宽带服务合同实际已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解除, 结合前述分析,原告的行为非实质性违约,考虑本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确认被告应退还原告违约金 1456 元。
关于退还 FTTR 终端租用包费用的问题。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已实际为原告提供了 FTTR 租用包套餐的服务, 原告亦支付了相应的服务费用,相应服务原告已实际享受且无法返还,故对于原告要求退还 FTTR 终端租用包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2日作出(2025)苏0106民初2135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徐宝书违约金 1456 元;二、驳回原告徐宝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5 元, 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